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节省学校经费开支,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对仪器设备维护、检修、校验工作负责,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平时须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争取做到小修不出学院(部门),中修不出学校。
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经常性维修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
四、仪器设备维修手续的办理:
1、凡在实验室或学院内维修好的仪器设备,由维修人员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归档备案。
2、凡在实验室或学院内不能维修而需要外修的仪器设备,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分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送交教务处审核,经主管处长审批后,通知维修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修复后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并归档备案。
3、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使用人员可通过国有资产处与厂方及时联系,及时维修。修复后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并归档备案。
4、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处长审批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维修事宜,并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维修单位三家一起谈判,签定维修协议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达到预期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五、对科技服务或院内科研、教学、服务等用机,一律填写“工程力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并且由客户签字和本室有关人员签字。
六、本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与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只包括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对低质易耗的或工具不在本规定之内。但在外借或使用须打借条或按设计艺术实验教学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